有些网络平台上,有商家店铺在售卖“特供”、“专供”产品,这样确实可以看起来高端大气上档次,对消费者更有吸引力。因此,有商家咨询:他是否可以销售这种“特供”产品?
能否销售“特供”产品,可以从几个角度分析:
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二、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比如商标权;
第三、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一、“特供”、“专供”的意思
按照此前政府部门的通知,“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
1、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2、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
3、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
4、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也有通过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表示的情况,如“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
重点产品类型,包括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商品。
违规行为包括,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之禁止规定
法规规定,禁止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的商品,这是多年以来,一贯的政策。具体如下:
1、2013年五部门发文,《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2、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以 “特供”“专供”加以宣传,引起消费者误解,实际欺骗消费者。
4、《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外宣传,广而告之,介绍自己所推销就是广告,应受《广告法》规制。
此外,若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还需受到《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条款的规制。
二、涉及商标权的犯罪、侵权
销售商通过“包装定制”的方式,将非品牌方(商标权人)的产品,伪装成品牌方的“特供”“专供”产品,侵犯品牌方的商标权。如新闻报道,一些二手平台既有此类“包装定制”的商家。[i]
图片来源于网络,参见备注1
涉及提供包装的商家可能涉嫌伪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销售这种“定制包装”包装产品的商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而犯罪。
涉嫌犯罪的《刑法》依据分别: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规定了因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因侵权而需要民事赔偿。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权类型包括: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做虚假称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宣传产品为特供”“专供”,肯定涉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小结
法律法规禁止将产品标识、宣传为特供”“专供”产品,因此不可以销售此类产品。相反,消费者购买了此类产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举报、投诉,甚至要求赔偿。
备注:
[i]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0EVR3PS0514R9M0.html?clickfrom=w_money,2024年4月23日访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