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基金出现问题时,LP有哪些维权路径?

当然,也有的合伙协议约定:“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LP)同意即可更换(除名)GP。”也有规定“全部LP同意即可更换(除名)GP 。”如有此类规定,是可以操作更换(除名)GP的。

更换GP或将GP除名后,另选GP推动基金维权。

(二)LP提起诉讼

如果GP不配合LP的维权,LP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侵权之诉

如果GP在运营基金过程中有不尽责不尽职等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LP可以起诉GP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要看GP有无资产,是否有赔偿能力。实践中,绝大部分GP的资产是很有限的,赔偿能力很差,所以这类案件比较少。

2、派生之诉

如果基金所投企业还有资产,LP应当立马保全并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这类诉讼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是GP)“怠于行使权利”,实践中可能被认定怠于行使权利有以下几种情形:(1)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向合伙企业债务人主张权利;(2)执行事务合伙人跑路、失联、失踪,基金权益受损失的;(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采取刑事措施,基金权益受损失的;(4)其他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权益受损失的。

在派生诉讼中,应当注意的是LP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其代表的不是自己本身,而是有限合伙型基金,其诉讼成果应归基金所有,而非作为原告的LP。如果通过诉讼维权成功,将来如分配诉讼成本,如何分配基金利益,还需设计其他方案同时配合进行,方能达到LP的最终目的。

3、代位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以上规定,LP要想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权,首先得确定LP与合伙型基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即LP与基金由投资关系转化成债权债务关系,LP成为基金的债权人,基金为债务人。在笔者操作的案件中,有通过诉讼确定的,有协商调解确定的。

在确定LP与基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还要看是否构成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在LP代位权诉讼中,如何确定LP与基金之间的债权是前提,是基础。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后,再设定确认代位权诉讼的四个构成要件。

三、促成债务加入或担保

实践中,有些LP经与基金、被投目标企业、被投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担保人等参与主体经过“艰苦斗争”后,签订多方或多次协议,把投资关系最后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由LP直接向被投企业及其他第三方索赔债务。这种情况有,但很难,尤其要注意的是最后加入方或担保方的偿债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原责任主体是否玩“金蝉脱壳”。

四、引进战略资金,盘活存量资产

实践中,很多LP也是资源、资金的掌握者,如果被投目标企业前景光明,只是运营过程中出现暂时难关,有能量的LP也可以组织起来,通过整顿重组,引进战略方,给被投目标公司注入管理或资金或资源,让被投企业“活”起来,“好”起来,“强”起来。

五、如果穷尽路径均走不通时,请教专业律师,如果GP涉嫌犯罪时,及时报警

如果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上路径均走不下去,尤其是基金、所投目标企业经济状况差,盈利能力糟糕的情况下,这时候可以考虑GP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在基金募集时,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否存在集资诈骗犯罪;在投资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类犯罪,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类犯罪等等。如果涉嫌犯罪,及时报警,查封保全财产。这是最下策,不到万不得已,轻易莫用。

以上方法,均是笔者在实践中操作过的,有成功的,亦有未成功的,仅供大家参考。如大家有什么好的方法建议,欢迎共同探讨,更欢迎大家对本文拍砖,以促实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